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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3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萍梅申请执行曹青兰、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梅,曹青兰,李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萍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曹青兰,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李秀平,女男,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申请执行人张萍梅与被执行人曹青兰、李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3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财保23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秀平在(2014)东执字第6475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物。现因被执行人除上述债权外,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民初3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一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