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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贾俊楠与王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俊楠,王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4177号原告:贾俊楠。被告:王雪。本院在审理贾俊楠诉被告王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俊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贾俊楠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时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