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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胡雄涓与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雄涓,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4号原告:胡雄涓,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陈家坊镇。委托代理人:何平安,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新林。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号。被告:许新林,男,1964年11月19人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临江社区。原告胡雄涓与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胡雄涓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雄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雄涓撤回对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新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建中审 判 员  黄瑛玲人民陪审员  钟良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鸣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