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胡雄涓与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雄涓,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4号原告:胡雄涓,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陈家坊镇。委托代理人:何平安,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新林。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号。被告:许新林,男,1964年11月19人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临江社区。原告胡雄涓与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胡雄涓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雄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雄涓撤回对被告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许新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建中审 判 员 黄瑛玲人民陪审员 钟良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鸣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