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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亮、韦宗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亮,韦宗宾,丁海燕,翟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刘亮,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韦宗宾,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丁海燕,女,1979年7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翟秀娟,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亮与被执行人韦宗宾、丁海燕、翟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