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120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中旬,被告人陈某通过制作假的机动车行驶证,将其从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的一辆牌号为HZ7061的荣威牌550轿车谎称是自己所有并质押给对方,从而顺利从被害人李某处骗取人民币7.2万元。2017年7月3日,涉案车辆被一嗨公司员工从本市嘉定区泰顺路XXX号附近找到并开回,李某发现车辆丢失后多次向陈某催讨钱款无果,后报警。2017年7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星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7.2万元。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谢某的证言笔录,书证车辆转让协议、借条、收条、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账单、一嗨租赁合同、续租租车单、银联POS机签购单、租赁费用明细、涉案车辆信息表、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及行驶证照片,受案登记表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龚 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正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