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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行审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榆林市气象局与陕西天宇镁业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榆林市气象局,陕西天宇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802行审116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气象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肤施路**号。法定代表人牛占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陕西天宇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老高川镇常房梁村。法定代表人陈根永。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气象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陕西天宇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榆)气罚【2017】1号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气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气象局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榆)气罚【2017】1号气象行政处罚决定全部不再执行。审 判 长  钟改琴人民陪审员  高永义人民陪审员  李世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