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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4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凡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凡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4259号原告: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凡xx。原告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凡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瑞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二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