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彩华与韦太财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彩华,韦太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3155号原告:唐彩华,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锦花村7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明,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太财,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彩华诉被告韦太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彩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彩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唐彩华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斯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