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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彩华与韦太财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彩华,韦太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3155号原告:唐彩华,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锦花村7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明,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太财,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清江镇新水碾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彩华诉被告韦太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彩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彩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唐彩华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斯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