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6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麟一与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麟,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6089号之一申请人:李麟,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浏阳市。被申请人: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劳动南路52号名河鑫都2栋4楼。法定代表人:张闹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麟与被申请人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李麟的申请,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湘0181民初60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依法查封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浏阳市浏跃公路的土地一宗,并查封了担保人李焓师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复兴东路以东、城市支路以南的私有��屋一套。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了(2016)湘0181民初6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浏阳市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李麟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关利息,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李麟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焓师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复兴东路以东、城市支路以南的私有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施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若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