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1066号原告:赵某某,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夏县瑶峰镇裴社西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董某某,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夏县农业局院内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纠纷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赵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红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