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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行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德志与册亨县冗渡镇人民政府、册亨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志,册亨县冗渡镇人民政府,册亨县人民政府,吕祖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328行初106号原告杨德志,男,1952年7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被告册亨县冗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册亨县冗渡镇街上。法定代表人李康,系该镇镇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简玉亮,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61056396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册亨县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5223270096203613,住所地册亨县者楼镇拥军路43号。法定代表人张茂,系该县县长。(未到庭)第三人吕祖才,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委托代理人吕祖江,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系吕祖才三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杨德志诉被告册亨县冗渡镇人民政府、册亨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吕祖才土地行政确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德志以被告册亨县冗渡镇人民政府和册亨县人民政府已自行撤销其所诉的冗府行决字[2017]1号行政处理决定和册府行复决字[201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志负担。审 判 长  罗 柠代理审判员  黄金梅人民陪审员  姚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