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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任鸿芳申请蒋玉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鸿芳,蒋玉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1385号申请人任鸿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执行人蒋玉廷,公,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农民。任鸿芳申请执行蒋玉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内0626民初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34506元,案件受理费1081元。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蒋玉廷名下无车辆信息,无土地及不动产信息,无股权信息,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并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偿还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7)内0626民初540号民事调解书,即(2017)内0626执13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鸿 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