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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吴晓军与山东高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解冻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军,山东高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晓军,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山东高景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海怡国际大酒店辅楼。法定代表人,隽朋海,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高景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052134072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3.38元,现因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高景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052134072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906.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子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