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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洛阳XX足下足浴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XX足下足浴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特36号申请人:洛阳XX足下足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苏志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卫,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法定代表人:蒋建良,董事长。洛阳XX足下足浴有限公司与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申请人洛阳XX足下足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洛阳XX足下足浴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XX足下足浴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洛阳XX足下足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牛永爱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陈加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