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9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柯金鸿、敖玉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柯金鸿,敖玉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95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号荣超商务中心*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层整层。组织机构代码45576637-9。代表人:王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柯金鸿,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敖玉如,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称建行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柯金鸿、敖玉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0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柯金鸿、敖玉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行深圳分行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56524,91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应处分的抵押物为被执行人柯金鸿名下龙岗区布吉镇大芬村龙园意境华府十一区34栋3××5号房产(房产证号60××63),上述房产已由本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分完毕,建行深圳分行已向该院直接办理领款手续,其优先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1019377.35元已全部清偿完毕。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2593元,龙岗区人民法院已直接付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执行费收款账户。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00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00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