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玲玲、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玲,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735号申请人:王玲玲,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申请人: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朝阳社区建设中路以北德铭路西侧(金鼎广场A座A-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43271611M。负责人:陈桂斌。申请人王玲玲与被申请人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王玲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25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2725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佳尔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银行存款2725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27250元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481元,由申请人王玲玲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石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