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1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陈建军、宋建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陈建军,宋建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1民初572号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漓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阳东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飞,男,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秀峰支行副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明珠,男,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秀峰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陈建军,男,1980年8月16日生,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宋建庄,女,1980年7月30日生,住桂林市七星区,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建军、宋建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秦 少 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诸葛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