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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何良波、冯良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良波,冯良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150号申请执行人:何良波,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冯良桂,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何良波与被执行人冯良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7)鄂0115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良桂向申请执行人何良波支付石料款339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24元、执行费409元。因被执行人冯良桂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冯良桂银行存款或收入35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志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