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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万晓斌与陈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晓斌,陈汝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3417号原告:万晓斌,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陈汝东,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晓斌诉被告陈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忠良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82万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万晓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汝东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根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封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