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民初7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金石顺出租汽车公司与高长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金石顺出租汽车公司,高长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民初7640号原告(被告):北京市金石顺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友谊���1号。法定代表人:费连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宝珍,男,金石顺出租汽车公司副经理。被告(原告):高长友,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告(被告)北京市金石顺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金石顺公司)与被告(原告)高长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金石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宝珍,被告(原告)高长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石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我公司无需退还高长友预收承包金13000元;2、我公司无需支付高长友病假工资3914.67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高长友于2015年3月12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及《承包营运合同书》,期限为2015年3月12日至2017��12月17日。高长友承包我公司车辆,高长友于2016年10月自动离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已经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17]第13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现我公司不服该裁决,特提起诉讼。高长友辩称,不同意金石顺公司的诉讼请求,亦不同意仲裁裁决,我亦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金石顺公司给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490元;2、金石顺公司给付我预收承包金13000元;3、金石顺公司给付我2015年11月22日至2015年12月12日、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21日期间病假工资4725元;4、金石顺公司给付我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3830元;5、金石顺公司给付我做工伤鉴定期间工资19150元。事实和理由:我和金石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7年12月17日,我运营了金石顺公司的车牌号为×××的出租车。2016年3月20日,我在运营过程中被乘客无故打伤;2016年8月29日至9月21日,我因脑梗在平谷区中医院治疗。2016年10月16日,金石顺公司无故将我辞退。事后,我多次找到金石顺公司要求赔偿,但金石顺公司不予理睬。后我提起劳动仲裁。现我对仲裁裁决不服,特提起诉讼。金石顺公司针对高长友的起诉辩称,不同意高长友的诉讼请求,坚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金石顺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收款收据,以证明高长友生病期间未交纳车辆承包金;证据二,司机油补工资明细表,以证明高长友因未交纳车辆承包金所以不能领取相应期间的工资油补;证据三,×××出租车的运营数据及高长友对班自己的运营数据各一份,以证明高长友在生病期间仍然在运营出租车。高长友对2016年6月15日收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2016年6月份缴纳了承包金;对其他收据及司机油补工资明细表的真实性认可,认可其在相应日期未缴纳承包金;高长友不认可运营数据的真实性,称其住院后就没有运营出租车。高长友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住院病历、诊断;证据二,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证据三,《承包营运合同书》、《劳动合同书》;证据四,押金单据。以上证据以证明金石顺公司应该支付其住院期间病假工资及返还其预收承包金。金石顺公司认可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此外,双方当事人对本院依法调取的涉案仲裁案件的卷宗材料均无异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高长友于2015年3月12日入职金石顺公司,担任出租司机一职,并于2016年10月16日离职,高长友实际运营车辆至2016年8月28日。双方签订《承包营运合同书》及《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12日至2017年12月17日。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2月5日,高长友因“中风、脑梗死”等在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3月20日,在西城区西外大街动物园公交枢纽北侧,案外人李军枝酒后随意殴打高长友,至高长友受伤。高长友经同仁医院诊断:头外伤后神经反应、鼻外伤、鼻骨骨折、右侧眼眶内壁骨折、右肩关节软组织损伤。2016年3月22日至2016年4月16日,高长友在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14日,高长友因“中风病急性期、脑梗死急性期”等在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治疗建议“出院后建议休息壹周”。2015年3月12日,高长友向金石顺公司交纳预收承包金13000元,金石顺公司尚未��还。2015年12月1日、15日,2016年4月1日、15日,2016年5月1日,2016年9月1日、15日、29日,2016年11月1日,高长友未交纳车辆承包金,承包金的交纳方式为半月一交,均是下交。金石顺公司称高长友2016年6月15日亦未交纳车辆承包金,高长友称其已经交纳,但忘记签字。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金石顺公司称因高长友想运营单班车,但是金石顺公司当时没有单班车,另因高长友当时身体不好,故金石顺公司想让高长友休息一段时间,高长友据此提出离职。高长友称金石顺公司因其身体不好、拖欠公司承包金等原因不让其继续运营出租车,高长友即要求金石顺公司将其两证存上去别的地方干。2017年5月15日,高长友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90元;2、退还预收承包金13000元;3、支付2015年11���22日至2015年12月12日、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2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共计4725元;4、退还农村劳动转移就业证。2017年8月7日,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17]第1390号裁决书,裁决:1、金石顺公司退还高长友预收承包金13000元;2、金石顺公司支付高长友2015年11月22日至2015年12月12日、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21日期间病假工资3914.67元。金石顺公司与高长友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金石顺公司与高长友所签《承包营运合同书》系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附件,本院对金石顺公司与高长友之间预收承包金问题予以一并处理。根据金石顺公司与高长友签订的《承包营运合同书》第六条第(二)项第4款的规定,高长友应向金石顺公司足额交纳承包金。高长友虽主张其2015年6月15日交纳了车辆承包金但忘记签字,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高长友未向金石顺公司交纳2015年11月下半月、2015年12月上半月、2016年3月下半月、2016年4月、2016年6月上半月、2016年8月下半月、2016年9月、2016年10月承包金。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2月5日、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4月16日、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10月16日,高长友未实际运营车辆,故此期间高长友不应向金石顺公司交纳车辆承包金。故对金石顺公司主张其收取的预收承包金应扣除高长友实际拖欠承包金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金石顺公司扣除高长友应交纳的承包金后,应将剩余预收承包金退还高长友,仲裁裁决的该项金额不当,本院予以调整。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高长友未举证证明金石顺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要求金石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金石顺公司应支付高长友病假工资,金额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故对于高长友要求金石顺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仲裁裁决的该项金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高长友要求支付代通知金及工伤鉴定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被告)北京市金石顺出租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被告(原告)高长友预收承包金5911.73元;二、原告(被告)北京市金石顺出租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原告)高长友病假工资3076.53元;三、���回原告(被告)北京市金石顺出租汽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原告)高长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被告)北京市金石顺出租汽车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查金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士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