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7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7执3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8年4月8日生,住云南生新平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10月7日生,住云南省新平县。关于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新平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张某未全部履行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即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财产折价款50000元。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申请执行。执行中,我院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经过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折价款50000元,自2017年10月23日起每月23日前支付5000元给李某某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平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7执3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期限履行,��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德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保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