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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德斌犯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14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斌,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一年文化,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至13日18时许,被告人张德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四天趁天黑时到密山市知一镇大堤附近盗走被害人杨某砍伐后放置的杨木,经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张德斌盗窃的杨木共计价值人民币1233元。张德斌于2017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一张;书证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正侧面照片、网上比对、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史某、刘某、王某、辛某证言;被害人杨某陈述;被告人张德斌供述和辩解;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追究张德斌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张德斌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张德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德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张德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