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通河县顺达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长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河县顺达贸易公司,马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313号原告:通河县顺达贸易公司。住所地:通河县法定代表人:魏宁,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马长国,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河县顺达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长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68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现申请人通河县顺达贸易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通河县顺达贸易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马长国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立军审判员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