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2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宜春市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春市袁州区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春市袁州区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2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邓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华根,宜春市袁州区劳动监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亮,宜春市袁州区劳动监察局监察员。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潘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902074290485C。法定代表人吴运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某有限公司拖欠民工工资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902执2179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葵审判员 李琼审判员 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