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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5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迟玉萍、石家庄市东华制版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迟玉萍,石家庄市东华制版印刷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东华实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52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迟玉萍,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原桥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东华制版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198号。法定代表人:孟繁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维芹,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东华实业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原桥东区石桥街16号。法定代表人:郝聪,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迟玉萍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东华制版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制版公司)、石家庄市东华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5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迟玉萍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东华制版公司系集体企业,该公司于1997年8月与东华纺织配件厂联营。东华实业公司于1998年6月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东华制版公司与东华纺织配件厂系先联营后合并。在东华制版公司没有改制的情况下,孟繁海将该公司转为私营企业并侵占了公司的大部财产且没有给迟玉萍任何经济补偿。迟玉萍与东华制版公司多次签订了劳动合同,1997年8月迟玉萍的工资和养老保险等均是由东华制版公司支付的,迟玉萍在2003年4月前一直在东华制版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其系东华制版公司的职工。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迟玉萍称其与东华制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亦未提供工资发放记录,故原判决对迟玉萍关于其与东华制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加班费、出差补助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迟玉萍诉称的取暖费、防暑费、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返还集资分红、工作押金、清算固定资产、赔偿医疗损失等请求均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判决对其该请求不予处理亦无不当。综上,迟玉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迟玉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源审判员 曲大鸣审判员 张新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