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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6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冯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60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宇。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宇。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宇。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亦镠,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健。委托代理人:邓振业,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广州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只需向被告冯健支付2016年9月、10月及11月半个月共两个半月工资20500元,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71000元。原告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须承担支付责任。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5日,被告冯健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原告广州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原告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广州进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支付:1、2016年8月至11月的工资52789.61元;2、9年零6个月的工龄遣散费172900元;3、2012年应发未发的奖金50000元;4、2016年11月15日未提前遣散代通知金18200元;5、2016年11月15日到实际结清工资日的工资。该仲裁机构认定,被告冯健在2007年7月23日入职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后,劳动关系在三原告之间流转,劳动关系没有中断,冯健所从事的财务工作也包括处理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部分业务,并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如下裁决:一、广州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冯健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15日的工资45033.35元;二、广州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冯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1000元;三、驳回冯健的其余申请。三原告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庭审中,三原告提供:2014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0日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为原告广州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业务经费限额的董事会决议;工资表,显示被告的月应发工资2400元;记账凭证,显示被告部分月份工资2800元、津贴3000元、招待费10000元的记账情况;报警回执(2016年12月27日)及图片;2016年12月28日发出的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及公司规章制度,广州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被告破坏公司财产、没有正常上班工作及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扣押公司开户许可证、银行回单、U盾、支票、现金、银行密码,辱骂领导、损坏领导车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决议、进鼎信息组织架构(包括交易集团、光电公司、信息公司、交易中心,共4家);证人黄某、杨某1、窦某、杨某2的证言。被告提供:2016年9、10月的工资表,该工资表显示被告月应得工资2400元;2016年9月、10月的支付证明单各2张,抬头分别为中心和机构,内显示被告一笔12417.34元工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显示每月发放两笔工资,其中一笔为2000元左右,另一笔约13000元左右;个人社保明细,原告方缴纳截至2016年11月;广州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短信记录;支部成立及批复;邮件的往来,拟证明工作内容及劳动关系在三原告流转。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和原因,被告陈述:2016年11月15日曾宇开会遣散员工。原告方陈述:2016年11月15日曾宇开会称公司无法经营,跟员工协商能否减工资或者是否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成,随后被告进行劳动仲裁,2016年12月28日发出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开除被告。原告称:被告主要负责跟银行融资;三原告与其余几间公司隶属不同股东,业务不同但也有关联,采取虚拟集团管理模式,每个公司的人员任命、管理方向由几个大股东进行商议决定。原审法院认为:因被告冯健未就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应视为其认可裁决认定及结果。依原、被告的陈述、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证据的认定,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冯健自2007年7月23日起与原告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始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2010年11月起与原告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于2011年8月起与原告广州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关于三原告的承责:依工商登记信息可见,三原告为关联公司,而依原告方陈述,其采取的是“集团化”管理,被告担任的融资岗位是“集团”的共同所需,作为与被告先后建立劳动关系的三原告明显存在混同用工,劳动仲裁认定三原告对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合理,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的月工资标准:原告主张为8000元,被告主张为18000元。原审法院对此认为,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足以证实每月固定有两笔分别约13000元,2000元的款项转入,同时提供的有曾宇签名的支付证明显示被告工资12417.34元,明显高于原告主张的8000元,被告已尽其举证责任,而作为工资性质证据掌握方的原告方主张10000元为报销,但未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财务原始凭证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审法院采纳被告的陈述,认定其月工资为18000元。关于2016年9月至11月15日的工资:原告方为工资支付证据的掌握方,而其在本案中并未能举证证实已足额支付该部分工资,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应依照上述认定的月工资18000元支付该时段工资,故原告应支付该时段的工资45000元。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依原、被告方陈述可见,本案劳动关系解除起因在于原告方2016年11月15日的行为,但双方均未举证证实其所称的解除原因,故应视为由用人单位提起,经协商一致于2016年11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三原告为关联单位,故年限应连续计算,即为9.5年,结合月应得工资18000元,可计得171000元。综上,原告广州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2016年9月至11月15日工资4500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1000元给被告冯健。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6年9月至11月15日工资45000元给被告冯健;二、原告广州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1000元给被告冯健;三、驳回原告广州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判后,广州市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广州市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只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6年9月、10月及11月半个月共两个半月工资20500元,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71000元;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需承担支付责任。2、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从被上诉人与三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及工作的事实说明,被上诉人最后的工作单位是广州市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而早与被上诉人没有劳动关系,所以,拖欠2016年9-11月两个半月的工资是广州市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而非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审判决书以三上诉人为关联公司,采取集团化管理,存在混同用工为由,认定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显然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三上诉人各自有各自的股东、经营范围及财务人员,对于被上诉人的使用都是按照其与相关主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的,根本不存在混同用工问题,所以,一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二、被上诉人在广州市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是每月8200元,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每月工资18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被上诉人任职广州市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时的职务是融资部长,为了工作应酬的需要,广州市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决定每月允许被上诉人报销1万元的限额,作为应酬费用,该费用是需要用发票报销才行的。应酬费用的报销有董事会的决议为证,而且也有支付证明单及记账单注明招待费用为证,足以证明10000元并非工资而是应酬费用。退一步来说,即使上诉人没有提供财务原始凭证和规章制度,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单凭被上诉人提供的有曾宇签名的支付证明,其工资也只是12417.34元,何来有18000元的工资?很显然,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每月工资18000元,并以此为计算基数,判决三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二个半月的工资45000元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三、三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按照广州市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间至2017年8月10日止,但被上诉人擅自在2016年6月开始已经不配合公司工作,采取扣留公司印章、银行密码器等手段,导致公司不能归还银行贷款而被银行罚款,而且其很少回来公司,被上诉人如此行为已属旷工行为,其早已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不但如此,被上诉人还在2016年12月27日伙同马燕婷破锁进入广州市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宇的办公室翻箱倒柜,盗取公司资料,破坏公司财产,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另外,将变卖公司空调等资产后所得11440元占为己有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以,广州市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根据被上诉人的恶劣行为,开除了被上诉人。因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决三上诉人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退一步说,即使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只能是由广州市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没有义务支付这笔款项,而且支付的数额不应当是171000元。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支持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三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冯健答辩称:一、三上诉人均为曾宇实际控制的公司,三上诉人的办公地址、经营地址相同,自被上诉人入职以来,也一直在上述地址上班,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称:上诉人是集团化管理,被上诉人也在集团中任职,上诉人明显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无误。二、被上诉人为证明主张已经尽力提供了相关证据,而上诉人作为证据保管方未能提供相应的工资方面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工资基数的认定无误。上诉人应及时向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三、上诉人因拖欠被上诉人的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向被上诉人赔偿经济补偿金。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原审查明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被上诉人的月工资标准及被上诉人2016年9月至11月15日期间的工资;2、三上诉人之间的关系;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三上诉人的承责。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广州市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是每月80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每月工资为18000元及被上诉人2016年9月至11月15日期间的工资为4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三上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及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工作等情况,原审认定三上诉人为关联公司、对被上诉人存在混同用工,三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共同承责,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均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一审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判令用人单位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中骅液晶城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显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进鼎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慧斯审判员  杨玉芬审判员  苏韵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武衡张树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