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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蓝会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蓝会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负责人:孙路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穗生,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凌,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蓝会苗,女,壮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被执行人蓝会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于2017年9月29日以与蓝会苗已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执4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符锐兰审判员  马伟锋审判员  黄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