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邹文超、许明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文超,许明佳,许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文超,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许明佳,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许美江,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申请执行人邹文超与被执行人许明佳、许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邹文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明佳、许美江支付执行款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许明佳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被本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余款400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许明佳、许美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两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