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6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玉先、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先,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玉先,女,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兴山县。被执行人:李艳,女,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住兴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先与被执行人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