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田晓华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晓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田晓华,女,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曾令兵,该公司负责人。田晓华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303、1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61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