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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庆华、孙枫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华,孙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50号之一申请人:李庆华。被申请人:孙枫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庆华与被申请人孙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462号民事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庆华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