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庆华、孙枫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华,孙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50号之一申请人:李庆华。被申请人:孙枫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庆华与被申请人孙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462号民事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庆华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