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3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立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立华,赵玉法,王循江,王尊会,范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395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被执行人范立华,女,汉族,1959年12月03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赵玉法,男,汉族,1962年09月14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循江,男,汉族,1963年02月19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王尊会,男,汉族,1962年08月25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范立新,男,汉族,1971年08月22日生,住张店区。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陪审员 刘 璇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