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1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玉荣申请执行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荣,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荣,女,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王玉荣申请执行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402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红民保字第7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二十一处。执行中,2017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恒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二十一处房产予以评估,2017年9月18日,该公司作出内恒信房估字[2017]第058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格分别为317947元、317947元、317947元、317947元、317947元、317947元、317947元、317947元、317947元、365939元、365939元、365939元、365939元、365939元、365939元、365939元、365939元、365939元、365939元、365939元、3659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17947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270255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二、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17947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270255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三、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17947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270255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四、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17947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270255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五、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17947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270255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六、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17947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270255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七、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17947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270255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八、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17947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270255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九、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17947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270255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十、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65939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311048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十一、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65939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311048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十二、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65939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311048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十三、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65939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311048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十四、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65939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311048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十五、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65939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311048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十六、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65939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311048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十七、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65939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311048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十八、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65939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311048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十九、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65939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311048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二十、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65939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311048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二十一、将被执行人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产在评估价365939元的基础上降价15%,即以311048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玉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