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江阴市良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4357号江阴市良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周庄东大街128号。法定代法定代表人:沈福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开发区运河大道47号。法定代表人:陈助国。江阴市良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良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阴市良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江阴远闻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江阴市良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