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士芳与沂源县中庄镇苗家河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芳,沂源县中庄镇苗家河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2800号原告:刘士芳,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中庄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已退休),现住张店高新开发区。被告:沂源县中庄镇苗家河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源县中庄镇苗家河西村。法定代表人:苗士利,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芳与被告沂源县中庄镇苗家河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士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士芳负担。审判员 崔宝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咸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