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居浩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居浩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刑初6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居浩,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毕业,中共党员,2009年至2016年1月任镇平县曲屯镇副镇长,2016年1月至案发任镇平县张林镇副镇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镇平县。2017年9月12日因滥用职权罪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居浩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居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5年3月,被告人陈居浩在任镇平县曲屯镇副镇长,分管该镇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期间,指示农房所工作人员以征收建筑营业税的名义,采取任务摊派手段,向辖区内建房户违规收费共计792500元,上述费用直接截留,用于镇农房所开支。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居浩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收取费用,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居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3月,被告人陈居浩在任镇平县曲屯镇副镇长,分管该镇农村建房管理工作期间,指示农房所工作人员以征收建筑营业税的名义,采取任务摊派手段,向辖区内建房户违规收费共计792500元,上述费用直接截留,用于镇农房所开支。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居浩供述违规收费的事实,与证人丁某、安某证言相互印证,且有南阳市检察院鉴定书,河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继续在全省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发破案报告,被告人陈居浩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等书证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对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居浩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规收取费用,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居浩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居浩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国权代理审判员 魏 东人民陪审员 张旭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新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