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云萍与被执行人何兰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萍,何兰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张云萍。被执行人何兰仙。申请执行人张云萍与被执行人何兰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6)鄂080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兰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何兰仙至今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兰仙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做出裁定对其工资账户进行冻结,并将被执行人何兰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除上述工资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余 雄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懿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