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9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卫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卫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561号上诉人(原审反诉人):陈卫石,男,195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陈卫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29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陈卫石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陈卫群支付上海伟力钢丝绳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金25.9万元,邹淑芳承担连带责任,保留银行利息的追索权。2.请求二审法院将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5)闸民一(民)初字第441号案件指令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或改判。事实和理由:陈卫石与陈卫群系同胞兄弟,又同为原上海伟力钢丝绳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陈卫群与邹淑芳系夫妻关系。陈卫群将上海伟力钢丝绳制品有限公司注册时的股金65,000元恶意转让给邹淑芳,造成邹淑芳与陈卫石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升级,邹淑芳于2017年8月1日再次向陈卫石提起诉讼,因此陈卫石反诉陈卫群必须将上海伟力钢丝绳制品有限公司原股权清算,虽然邹淑芳一审撤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5)闸民一(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陈卫石上诉请求将该案件指令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或改判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因本案本诉系邹淑芳基于借款法律关系提出的民间借贷纠纷,故陈卫石上诉请求判令陈卫群支付上海伟力钢丝绳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金25.9万元,邹淑芳承担连带责任,保留银行利息的追索权的反诉请求与邹淑芳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故陈卫石该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不予受理陈卫石的反诉,并无不当。综上,陈卫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王磊审判长 郑秀丽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