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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赖尚平、刘光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尚平,刘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2134号申请执行人赖尚平,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刘光伟,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尚平与被执行人刘光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季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