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彪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2刑初29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彪,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建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郭彪驾驶贵FLP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息黔高速甘棠收费站出站,于15时19分许途经野甘线9公里加100米(距甘棠收费站500米)处因占道行驶,碰撞黔西县甘棠乡红星村小寨组被害人谢某驾驶的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致谢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彪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2017年6月18日、20日两次支付被害人谢某丧葬费60000元给被害人家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被告人郭彪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提出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万元并取得谅解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郭彪驾驶贵FLP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黄某某、郭阳某某、李乙及车主李甲从息黔高速甘棠收费站往黔西县甘棠电厂方向行驶,当日15时许,途经黔西县甘棠乡息黔高速甘棠收费站500米处时,因占道行驶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未登记入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谢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彪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贵州省黔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彪分别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另查明: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郭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0000元,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核实的被告人郭彪的供述、证人李甲、李乙、黄某某的证实、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通话清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发票、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证明、暂扣车辆放行条、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贵州省黔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鉴定书及通知书、死亡证明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送达回执、收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彪分别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郭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郭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杨章国人民陪审员 罗祥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