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赵建敏、王小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敏,王小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敏,女,汉族,1971年7月6日,现住文安县。被执行人王小乐,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本院在执行赵建敏申请执行王小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