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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赵建敏、王小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敏,王小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敏,女,汉族,1971年7月6日,现住文安县。被执行人王小乐,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本院在执行赵建敏申请执行王小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