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7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与李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李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365号原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68816173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A座3号楼C305室。法定代表人:时守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旋,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昱,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盛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