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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谭晓青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谭晓青,阚洪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959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常云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坡,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周至县。被告:谭晓青,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阚洪利,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谭晓青、阚洪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