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张瑶珠、沈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瑶珠,沈金辉,陈宝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4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张瑶珠,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诏安县邮政局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沈金辉,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陈宝琳,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漳州市龙文区国税局工作人员,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瑶珠与被执行人沈金辉、陈宝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瑶珠与被执行人沈金辉、陈宝琳自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4执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林浩杰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晓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