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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张瑶珠、沈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瑶珠,沈金辉,陈宝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4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张瑶珠,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诏安县邮政局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沈金辉,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陈宝琳,女,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漳州市龙文区国税局工作人员,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瑶珠与被执行人沈金辉、陈宝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瑶珠与被执行人沈金辉、陈宝琳自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4执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林浩杰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晓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