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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枭雄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枭雄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67号罪犯李枭雄,男,1989年7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娄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枭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2日交付执行。2015年10月15日,经本院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枭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枭雄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枭雄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李枭雄共获得7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枭雄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枭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3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