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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雷、毛文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雷,毛文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李雷,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毛文葛,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李磊与被执行人毛文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李磊持(2015)年西民初字第31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确定。一、被告毛文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磊办理位于桥西区公园东街滨河青青家园13号楼2-2-4号房屋及27.32平方米地下室,房产证号为邢市字第××号房产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办理产权变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毛文葛承担。二、被告毛文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磊办理车牌号码冀E×××××的奥迪Q5车的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毛文葛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2015)年西民初字第318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第一项内容,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该房屋于2016年5月12日通过强制执行已过户给申请人李磊。李磊本次申请执行对房产证号为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房产排除权利妨害,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范围内。故对申请执行人李磊申请执行的申请事项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磊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谷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