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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执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宗庆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2514号被执行人:宗庆海,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宗庆海罚金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宗庆海应缴纳罚金15000元。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京N×××××号大众牌汽车1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京N×××××号大众牌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峰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马成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