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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清(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晓蕾与杭州侨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蕾,杭州侨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清(算)字第2号申请人:王晓蕾,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红亮、张雯,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侨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7号。代表人:杭州侨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本院审理的王晓蕾申请杭州侨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纠纷一案,现杭州侨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请求终结清算程序的申请称:杭州侨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兴公司)营业执照早已吊销,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调取公司清算所需会计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根据对外查询的侨兴公司经营期间的银行存款进出单据和部分对账单,侨兴公司截止1997年末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均为0元,难以查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可供清偿和分配的资产;对于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相关线索移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后,该局未予立案侦查。综上,清算工作无法进行,请求法院裁定终结侨兴公司的清算程序。本院认为:侨兴公司及其清算义务人未能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册、重要文件等,也未能提供明确线索,导致清算程序无法进行,本院依法认定侨兴公司已无法清算,清算组以侨兴公司无法清算为由提请本院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侨兴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依群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