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满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32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满球,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以上均为自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满球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宜武出庭支持公诉,王满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满球窜至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交通银行门口处,趁被害人焦某熟睡之际,将焦某头部枕着的裤子口袋内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32元,身份证1张及银行卡1张)扒走后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后,被告人王满球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破案后,缴获的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满球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满球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王满球盗窃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王满球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满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满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妙柱吴曼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