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2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刘泽龙与李亚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龙,李亚丽,郑州郑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293号原告:刘泽龙,男,199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涛,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丽,女,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保庆,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州郑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建设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42号院2号楼1-2层10号。负责人:张艳艳。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崇峰,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龙与被告李亚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龙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刘泽龙承担。审判长  李书伟审判员  赵 霞审判员  李志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钦 来自